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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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2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的參據。這意味著非正規教育學習的成就可以被認證,並且在入學或升遷的過程中被考慮。 此外,該條還提到了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及機關代表組成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會,該會將就相關的認證決策和監督提供建議和諮詢。 最後,根據第3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大專院校或全國性學術、教育團體作為認證機構,負責認可非正規教育學習的課程和發放學分證明。 綜上所述,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2條規定了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的認證制度及相關決策機構的配置,這將有助於評估非正規教育學習對於入學和升遷的影響。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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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