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4.30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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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分為單科課程及學程課程二類。
前條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以其內容具有相當於專科學校副學士班及大學學士班開設之人文、藝術、社會或科技領域之課程為限。
-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
- 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經費預算及辦理單位等事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生人數:每班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七十五人為原則;超過時,應提出確保教學品質之教育人力支援配套。 二、師資: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三、學分之計算:每一學分授課至少滿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 四、課程名稱與學分數:申請單科課程認可之學分數,最高為三學分;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 五、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
非正規教育學程課程之規劃,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之規劃,應包括學程目標、課程名稱、學分數、各科課程目標、所培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核心能力與素養及其達成指標。
二、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 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 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其餘之變更,應報認證機構備查。
-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於相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者,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於課程結束後二星期內,將完成修課之學員名冊送認證機構登錄,並由認證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 二、於不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學程課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向認證機構申請核發學分證明書。
- 前項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相關規定,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於入學後,得依各校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之參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4.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