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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
  2. 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經費預算及辦理單位等事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生人數:每班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七十五人為原則;超過時,應提出確保教學品質之教育人力支援配套。 二、師資: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三、學分之計算:每一學分授課至少滿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 四、課程名稱與學分數:申請單科課程認可之學分數,最高為三學分;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 五、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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