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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正規教育學程課程之規劃,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之規劃,應包括學程目標、課程名稱、學分數、各科課程目標、所培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心能力與素養及其達成指標。 二、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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