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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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 2.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其餘之變更,應報認證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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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根據這項規定,非正規教育課程經過認證機構的審查並獲得認可後,將發給認可證明書,該證明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如果該課程期滿後仍打算繼續開設,則需要重新申請認可。 例如,如果一所補習班的特定課程經過教育機構的認證,該補習班將發給認可證明書,而這份證明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如果該補習班在三年後想要繼續開設該課程,則需要重新向教育機構申請認可。 2. 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其餘之變更,應報認證機構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在認可有效期間內,非正規教育課程的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或學分數等方面發生變更,機構需要擬定變更計畫,並向認證機構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其他非重要的變更則需向認證機構報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培訓機構已獲得非正規教育課程的認可,在有效期間內,該機構決定調整該課程的師資,需要先擬定變更計畫,並向認證機構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師資變更。其他相對較小的變更,例如課程名稱的微調,則需要向認證機構報備。
- 認證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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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