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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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於相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者,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於課程結束後二星期內,將完成修課之學員名冊送認證機構登錄,並由認證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 二、於不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學程課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向認證機構申請核發學分證明書。
- 2.前項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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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第8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逐条解释: 1.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規定如下: 根据该法条规定,学生在经过认证机构认可的非正规教育课程中修习,并且修业成绩达到六十分以上,缺课不超过总上课时数的六分之一,将获发学分证明书。其发放学分证明书的程序如下: - 如果在同一个终身学习机构修习经认可的单科课程或学程课程,申请认可的终身学习机构在课程结束后的两周内将完成修课的学员名册提交认证机构登记,并由认证机构核发学分证明书。 - 如果在不同的终身学习机构修习经认可的学程课程,应填写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由申请认可的终身学习机构向认证机构申请核发学分证明书。 2. 前項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 根据该法条规定,学分证明书的有效期由认证机构根据课程内容特性确定。
- 認證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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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