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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正規教育課程,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於相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者,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於課程結束後二星期內,將完成修課之學員名冊送認證機構登錄,並由認證機構發學分證明書。 二、於不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學程課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向認證機構申請核發學分證明書。
  2. 前項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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