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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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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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11條,持有學分證明書的人可以按照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的規定,申請將其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的參考依據。這意味著持有學分證明書的人可以透過進修時數的累積,去提升自己的升遷機會或者在考核中獲得優勢。例如,一個持有學分證明書的人可以根據該證明書所代表的學習成果,申請進修時數的累積,並且在升遷或考核的過程中,這些進修時數可以被用作參考來展示他們的學習成就和提升個人競爭力。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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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