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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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學分證明書者,於入學後,得依各校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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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10條,持有學分證明書的學生可以根據各所學校的規定,申請抵免學分。這表示如果一位學生已經取得相關學分證明,當他進入學校後,可以依照該學校的規定申請免修相關學分。具體的規定可能因學校而異,例如,根據教育部的「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國立大學可以依學生所持非正規教育成果「學生學修成果學分認證證明書」,核准抵免學分。這表示學生可以依法申請免修某些學分,以減少他們需要修習的課程。不過,具體的抵免標準和程序仍然需要依照各所大學的規定辦理,這是因為不同的大學可能有不同的抵免政策。例如,根據台灣大學的「學科學分抵免辦法」第5條,學生可以提出抵免申請,但是必須在入學當學期按照校園的教學曆日期辦理,並且每位學生只有一次申請的機會,逾期的申請將不予受理。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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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