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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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推展家庭教育的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並按年度提送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報告,最後在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將次年度的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此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家庭教育相關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的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能夠接受適切的進修和訓練,以提升他們在家庭教育領域的能力。如果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需要變更課程架構,則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進行。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家庭教育相關業務的品質和有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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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