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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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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於每年度提送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報告,並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前,將次一年度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2.前項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涉及課程架構變更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推展家庭教育的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並按年度提送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報告,最後在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將次年度的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此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家庭教育相關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的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能夠接受適切的進修和訓練,以提升他們在家庭教育領域的能力。如果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需要變更課程架構,則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進行。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家庭教育相關業務的品質和有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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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