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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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空中大學,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就學期間以申領六次為限。但專科部就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限。
- 2.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就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限。
- 3.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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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5條的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在不同的學位層級和就學類型下,對於每學年修習學分數和申請次數有不同的限制。 對於就讀空中大學的特殊教育學生,必須每學年修習至少十八學分,並且在就學期間最多可以申請六次獎補助。然而,在專科部就學期間,申請次數則限制在三次之內。 至於就讀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的特殊教育學生,也需要符合每學年修習至少十八學分的要求,但在就學期間只能申請三次獎補助。 而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的特殊教育學生,則需要每學年修習至少十二學分。 總之,根據這些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在不同的學位層級和就學類型下,對於每學年修習學分數和申請次數有不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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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