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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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得獎補助一人;超過三十人者,每增加三十人,增加獎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十人,得增加獎補助一人;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依上開基準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 2.前項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條資格、前項獎補助金名額,優先核發獎學金;獎學金核發後,獎補助金名額仍有剩餘時,始發給補助金。
- 3.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優先順序之規定,經由學校相關會議議決後,於當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 4.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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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4條共有四項規定,以下逐項進行釋義: 1.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得獎補助一人;超過三十人者,每增加三十人,增加獎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十人,得增加獎補助一人;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依上開基準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這一項規定主要是針對高中特殊教育學校或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進行獎補助,根據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做出不同的獎補助金名額計算。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時,獲得獎補助一人;超過三十人時,每增加三十人,增加獎補助一人;未滿三十人時,也可以增加獎補助一人。而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則根據各學部來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2. 前項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條資格、前項獎補助金名額,優先核發獎學金;獎學金核發後,獎補助金名額仍有剩餘時,始發給補助金。 這一項規定要求學校按照身心障礙學生的申請成績進行排序,並優先核發獎學金。當獎學金核發後,如果獎補助金名額還有剩餘,則發給補助金。 3.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優先順序之規定,經由學校相關會議議決後,於當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這一項規定針對大專院校的身心障礙學生進行補助,根據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每校身心障礙學生在當年度三人以下時,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時,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未滿三人時,也可以增加補助一人。當實際提出申請的人數超過補助名額時,需要按照優先順序進行相關會議議決。 4.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這一項規定要求特殊教育學生若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的資格,則需要擇一申領;若已經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同性質的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則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34
- 上開名詞
- 核名詞
-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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