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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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得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3.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 2.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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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了特殊教育學生的獎補助資格和申請要求。根據該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在申請獎補助時,需要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的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不同的條款則規定了身心障礙學生和資賦優異學生的獎補助資格和要求。 首先,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可以申請獲得獎學金: 1. 前一學年的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並且班排名前50%。但研究所的學生不受班排名限制。 2. 前一學年的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但班排名未達前50%,或是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但未滿80分。 3. 參加政府核定的國際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的成績或相當於前五名的獎項,並領有相應的證明文件。 另外,身心障礙學生也可以申請獲得補助金,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1. 前一學年的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但班排名未達前50%或未達70分以上但未滿80分。 2. 品行良好且沒有不良紀錄。 資賦優異學生可以申請獲得獎學金,但必須參加政府核定的國際競賽或展覽,並獲得前五名的成績或相當於前五名的獎項,並領有相應的證明文件。 根據該法規,每學年只能申請一次。這些資格和要求的規定可以幫助特殊教育學生獲得獎學金或補助金的支持,以鼓勵他們在學業和競賽中的努力和成就。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32)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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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