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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2.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辦理。
  4.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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