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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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2.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3.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辦理。
- 4.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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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了特殊教育學生能夠獲得獎補助的學校範圍。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可以依照該辦法的規定獲得獎補助的學校包括國立大專校院、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以及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此外,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也可以適用本辦法規定的獎補助。不過,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訂有更優惠的規定,則可以依照該規定辦理。此外,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並且具有品學兼優或特殊表現者,他們的獎補助則根據直轄市、縣(市)自治法的規定辦理。最後,特殊教育學生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獎補助,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並且在就學期間的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參考資料: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470004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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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