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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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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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1條的制定依據是特殊教育法第37條第3項、第43條第3項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 特殊教育法第37條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可以根據其特殊需求獲得獎勵或補助。特殊教育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可以依特殊教育學生的程度,為其提供相應的教學及輔導措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該設立相應的教育制度,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的特殊教育。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學生能夠獲得必要的獎勵和補助,並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的教學和輔導措施。該辦法是根據特殊教育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要求制定的。 參考資料: 特殊教育法(最新修正日期108年4月2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最新修正日期108年4月2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3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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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