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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2.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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