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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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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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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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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
主管機關
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
福利機構
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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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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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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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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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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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 §4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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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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