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37 條
- 1.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 2.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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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3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各級主管機關應按照身心障礙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減免他們的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可以發放教育補助費,並獎勵這些機構招收這類學生。 2. 對於減免、獎補助的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辦法。 3. 對於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的身心障礙學生,各級主管機關應該給予獎勵。對於這些獎補助的條件、金額、名額、次數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來制定辦法和自治法規。 根據我的研究,根據該法第37條,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和他們的家庭,應該根據其家庭經濟情況來減免就學費用。這可以讓他們能夠有平等的教育機會。此外,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可以發放教育補助費和獎勵這些機構招收這類學生。 此外,該法也提到了各級主管機關可以給予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的身心障礙學生獎勵。這些獎勵的具體條件、金額、名額、次數以及其他事項則由各級主管機關來制定。 資料來源: - 特殊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ClassDetails.aspx?PC=N0000007&DF=&SNo=3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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