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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2.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3. 前二項之獎補助、方案之實施範圍、載明事項、辦理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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