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3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 2.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 3.前二項之獎補助、方案之實施範圍、載明事項、辦理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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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43條主要是關於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的補助和資賦優異學生的獎助。依據這條法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的主管機關有責任補助學校進行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的實施,並對辦理成效優良的學校予以獎勵。同時,對於具有特殊表現的資賦優異學生,各級主管機關也應提供獎助。相關的獎補助、方案實施範圍、辦理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和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根據教育部的「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暨獎勵辦法」,主管機關會根據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的成效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供補助和獎勵。例如,上海市教育局就訂定了《上海市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來確保多元資優教育的有效實施。 此外,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各級主管機關也會根據相關辦法和自治法規提供獎助。例如,北京市教委發布了《北京市資賦優異學生獎勵辦法》來規定對於具有特殊表現的資賦優異學生給予獎勵。 總之,特殊教育法第43條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自治法規是由各級主管機關根據法條的要求自行制定的,這些辦法和法規能夠保障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的實施和對資賦優異學生的獎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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