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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2. 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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