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 2.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7條的內容是關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在就讀學校所定的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將不予受理。同時,學校應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並送交主管機關備查。對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還應同時製作請領名冊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獎補助經費。需要注意的是,申請獎學金或補助金的特殊教育學生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學校則有責任依法填報統計表並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撥款。 參考資料: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7條。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