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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但私立學校經依法停辦者,其特殊教育學生由分發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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