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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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但私立學校經依法停辦者,其特殊教育學生由分發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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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需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則必須由主管機關進行預算補助,而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根據2021年8月教育部公佈的《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對於私立學校的補助金項目,主管機關將依法規定編列預算,並依實際需求進行補助。補助比率則根據學生的所得情況及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估,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舉例來說,如果某私立學校有一名特殊教育學生符合領取補助金的條件,該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被評估為符合補助標準,並且該學校預計需要100,000元的經費發放給該學生作為獎學金或補助金。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私立學校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80,000元的預算補助,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後,核定適當的補助金額給該學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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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