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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7

  1. 1.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2. 2.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學校或同級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家長會代表。 六、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3. 3.前項第六款學者專家,應自人才庫遴聘。
  4. 4.第二項申評會委員中,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組織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5. 5.申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6. 6.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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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 7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