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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8

  1. 1.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權益者,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2. 2.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學生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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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 8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