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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9

  1. 1.前條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學校(園)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幼兒教育及運動輔具需求後,應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及運動輔具,且得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及運動輔具,並負保管之責。
  2. 2.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之需求辦理教育及運動輔具購置、流通、保養、維修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團體、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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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 9 條規定:「前條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學校(園)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幼兒教育及運動輔具需求後,應運用或調整校內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