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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28

  1. 1.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法律協助。 三、課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2. 2.當事人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3. 3.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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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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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28 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