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法律協助。 三、課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2. 當事人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3.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職權調查原則 II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職權調查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