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法律協助。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