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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2. 當事人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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