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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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 1.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獎補助的對象為就讀經立案的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中的身心障礙幼兒。 2. 根據第 2 項規定,被視為身心障礙幼兒的標準是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並經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的鑑定安置就學。 3. 本辦法獎補助的對象為第一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幼兒的幼兒園及機構。 4. 第二項規定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所提供的私立幼兒園業務立案資料,私立幼兒園必須經濟部立案,以符合合法經營的要求。此外,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法,社會福利機構需要獲得相應機關的許可或立案,方能提供相關福利服務。因此,如果一家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符合相關立案條件,並且提供服務給身心障礙的幼兒,則符合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的要求,可以申請獎補助。
- 非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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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