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31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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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非平價幼兒園或私立機構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就讀公立機構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千元。除第二項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其他教育相關補助。
- 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非平價幼兒園及機構,領有前項教育補助者,得併領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
- 非平價幼兒園或私立機構,每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一人,每學期獎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審查其資格;符合規定者,連同幼兒名冊,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經費後並予轉發。
-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補助,準用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 下列教保服務中心及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獎助,準用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一、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二、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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