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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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審查其資格;符合規定者,連同幼兒名冊,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經費後並予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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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第5條,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資格。如果符合規定,應在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的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的四月三十日前,將幼兒名冊及相關資料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撥經費並轉發。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將審查申請者的資格,並在截止日期前報送中央主管機關,以核撥經費並進行後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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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