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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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補助費的身心障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應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向該幼兒園或機構提出申請。幼兒園和機構應在每個學年度第一學期的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的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之間,完成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安置和輔導等通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和獎助。具體的申請方式、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審查程序、發放方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定之規定進行制定。 參考資料: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鑑定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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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