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獎助,已補助或獎助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申領或溢領。 三、所繳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以不正當方式申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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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獎助,已補助或獎助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申領或溢領。 三、所繳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以不正當方式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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