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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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獎助,已補助或獎助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申領或溢領。 三、所繳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以不正當方式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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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了不符合申請資格、重複申領或溢領、虛偽不實文件或資料、冒名頂替以及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的情況,將不予補助或獎助,已補助或獎助的則應撤銷並追繳,若涉及刑責則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規可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教育研究院所公布的「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該辦法為教育部於2020年4月修正公布的,以確保身心障礙幼兒在私立幼兒園得到適切的照顧與教育。例如,在進一步釐清「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申領或溢領」這項情事時,可以參考第三條的規定內容,並給予相關範例作為解釋。 其他可能的相關資料參考來源包括教育部、台灣政府法規檢索系統等相關法規機構網站,以確保所提供的解答資料是最新且可信的。
- 撤銷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追繳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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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