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1條是根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3項所制訂的。根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3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制定相應的辦法,來進行特殊教育的績效評鑑。這些辦法將用於確定特殊教育機構和特殊教育教師在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方面的績效。我目前無法提供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1條的具體內容和範例,因為我無法查找最新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