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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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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運作。 二、鑑定、安置及輔導。 三、課程及教學。 四、特殊教育支援、資源及經費編列。
  2. 2.前項評鑑項目,本部得擇定全部或部分項目辦理,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併同擇定評鑑項目之細項及指標,連同第六條第一款所定實施計畫公告之。
  3. 3.本評鑑得以書面檢視資料、實地訪視或同時併行之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的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2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的績效進行評鑑。該評鑑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的項目包括行政組織及運作、鑑定、安置及輔導、課程及教學、特殊教育支援、資源及經費編列等四個項目。 教育部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全面或部分項目進行評鑑。 評鑑可以使用書面檢視資料、實地訪視或同時併行等方式進行。 例如,教育部可以審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的特殊教育行政組織及運作情況,檢視其辦公室結構、人力配置、工作流程等相關文件,並實地訪視該單位以了解運作狀況。同時,也可以審查該單位的特殊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學方法,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又例如,教育部可以檢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編列特殊教育支援資源的方式與經費的分配情況,確保資源能夠合理地運用在特殊教育方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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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