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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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的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2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的績效進行評鑑。該評鑑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的項目包括行政組織及運作、鑑定、安置及輔導、課程及教學、特殊教育支援、資源及經費編列等四個項目。 教育部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全面或部分項目進行評鑑。 評鑑可以使用書面檢視資料、實地訪視或同時併行等方式進行。 例如,教育部可以審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的特殊教育行政組織及運作情況,檢視其辦公室結構、人力配置、工作流程等相關文件,並實地訪視該單位以了解運作狀況。同時,也可以審查該單位的特殊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學方法,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又例如,教育部可以檢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編列特殊教育支援資源的方式與經費的分配情況,確保資源能夠合理地運用在特殊教育方面。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組織名詞
- 鑑定名詞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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