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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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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辦理本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2. 2.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社會公正人士。 三、學校校長代表。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3. 3.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4. 4.評鑑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3條的解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需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該評鑑會由11至17名委員組成,委員的遴聘由本部作出,包括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和家長團體代表等。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評鑑會的任務包括審議評鑑實施計畫、訂定評鑑的申復處理程序、確認評鑑結果以及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的事項。評鑑會委員的聘期為一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參考資料: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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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為辦理本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