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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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處理程序。 三、確認評鑑結果。 四、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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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4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或委託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或登記的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進行特殊教育績效評鑑。這些評鑑機構必須具備設計評鑑項目、分析評鑑程序和指標、制定評鑑基準的專業能力,擁有足夠的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的評鑑小組委員遴選和培訓制度,以及足夠的行政人員和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 參考資料: "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Accessed August 20, 2021.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A76D532FADD1832F&sms=A76D532FADD1832F&s=2EECB835CA0D05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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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