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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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本評鑑工作: 一、擬訂評鑑實施計畫,經評鑑會審議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 二、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細項與指標、程序、結果、申復、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實施計畫,向受評鑑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詳細說明。 四、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並辦理評鑑小組委員評鑑行前說明會。 五、於當次所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各受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七、評鑑結果經評鑑會確認後,本部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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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6條的解釋: 1. 評鑑小組委員應該包括學者專家、家長團體及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評鑑小組的多元性和代表性,以便綜合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觀點進行評鑑工作。例如,教育部所公告的「特教評鑑委員名單」就是根據這個要求而設定的,包括了學者專家、家長團體及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2. 受託評鑑機構負責辦理評鑑工作時,應提出擬聘之評鑑小組委員參考名單,由教育部審核核聘。這表示評鑑機構在選聘評鑑小組委員時,必須向教育部提出參考名單並經過審核核聘,以確保委員的專業能力和公正性。這可以通過教育部公告的「特教評鑑受託評鑑機構委託作業審查辦法」進行實施,該辦法中規定了聘任評鑑小組委員的程序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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