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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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小組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 2.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者,應提出擬聘之評鑑小組委員名單,報本部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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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7 條的規定: 1.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行前說明會。這表示評鑑小組委員在進行評鑑之前,需要參加由主管機關組織的行前說明會。該行前說明會可能用來說明評鑑的目的、流程、標準等相關資訊,以確保評鑑小組委員對評鑑工作有充分的了解。 2. 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根據該條規定,評鑑小組委員及其他與評鑑相關的人員必須對其在評鑑過程中所獲取的各項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這有助於確保評鑑過程的公正性和機密性,並避免資訊外洩對評鑑結果的影響。 3. 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依據該條規定,評鑑小組委員在評鑑過程中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並根據迴避事由進行迴避。這意味著如果評鑑小組委員存在與評鑑工作相關的利益衝突或其他適用的迴避事由,則需要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進行迴避。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最新版本)和「行政程序法」(最新版本)所提供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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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