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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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行前說明會。
- 2.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 3.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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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8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的評鑑結果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五等級。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的屬於評鑑優良,應予獎勵;而評鑑結果達丙等以下的屬於未達標準,應辦理追蹤輔導。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評鑑結果所列的建議事項應在規定期限內積極改進,並納入年度改進事項;對於未能改進的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則列為下次評鑑相關評鑑項目的重點事項。 作為參考資料,可參考教育部所發佈之《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最新版)以及相關的教育政策文件。例如,《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中所列的評鑑結果等級定義,可以參考教育部所公布的該辦法,並且輔以具體的該年度評鑑報告,以了解具體案例和實施情況。此外,可以參考特殊教育相關統計資料、研究報告、教師培訓課程等相關文件,以加深對特殊教育績效評鑑的理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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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