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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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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2. 2.前項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屬評鑑優良,應予獎勵;丙等以下者,屬未達標準,應予輔導協助。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年度改進事項;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相關評鑑項目之重點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按照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9條的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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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9 條規定:「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前項評鑑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