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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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 2.前項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屬評鑑優良,應予獎勵;丙等以下者,屬未達標準,應予輔導協助。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年度改進事項;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相關評鑑項目之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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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9條的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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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