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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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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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1條是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制定的。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照學生的身心障礙特性,提供適當的考試服務。這包括給予合理的考試調整、提供輔助工具和設施,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平等參與考試。具體的考試服務內容和實施細則,則由《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來確定。根據這項法規,教育主管機關需提供包括輔助工具、特殊考場安排、考試條件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在考試中獲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 參考資料: - 教育部修正發布之《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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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