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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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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1條是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制定的。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照學生的身心障礙特性,提供適當的考試服務。這包括給予合理的考試調整、提供輔助工具和設施,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平等參與考試。具體的考試服務內容和實施細則,則由《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來確定。根據這項法規,教育主管機關需提供包括輔助工具、特殊考場安排、考試條件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在考試中獲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 參考資料: - 教育部修正發布之《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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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