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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25 條

  1. 1.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
  2. 2.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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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25條是針對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招生和考試提出了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這些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而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第2項則要求學校和試務單位應提供適當的考試服務和無障礙設施,並考慮身心障礙學生的實際需求,提供合理的調整措施。具體的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等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教育部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提及了特殊教育教師證書的核發方式。根據該辦法的修正,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不再細分身心障礙的各組別,而是只載明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兩大類。因此,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5條的規定,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的教師,在招生和考試上應該不再根據具體的身心障礙組別進行限制。 此外,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5條的第2項所提到的無障礙措施,教育部在相關函釋中明確指出,身心障礙類教師無論是在特殊教育法修正前還是修正後取得教師資格,都享有同等的權利。這也意味著教育部在招聘特殊教育教師時應該不再限制按照不同組別專長進行介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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