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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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各項考試服務已納入簡章並公告者,依簡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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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11條,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納入簡章並公告的各項考試服務,應依簡章規定辦理。這表示在辦法正式生效之前,已經有相關的考試服務納入了相應的簡章並且公告,因此在生效後應當按照簡章的規定進行相關服務的辦理。例如,如果某個大學已經在發布之前就已經在簡章中明確規定了身心障礙學生的考試服務事項,那麼在法規生效後,該大學仍然需要按照簡章中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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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