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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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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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10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時,學校應提供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服務,該服務內容應詳細列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個別化教育計畫和個別化支持計畫是針對身心障礙學生設立的教育方案,旨在確保學校能夠提供適切的教育支援和服務。這兩種計畫的內容應根據學生的個別需要進行設計,例如提供特殊的評量方式、增加考試時間、提供輔助工具和支援服務等等。這些服務的提供應詳細記錄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以確保學生能夠得到適當的支持和評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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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