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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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2.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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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2條,該法規主要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交通需求進行規範。根據該條條文,本辦法所定的學校範圍包括國立大專校院、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及教育部主管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此外,就讀國立附屬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的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時,需依照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進行辦理。 根據我所掌握的參考資料,我無法給出針對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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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