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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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下學。
- 2.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 3.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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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的情況下,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需求、學校的設施環境和年度預算等因素,提供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交通工具來協助學生上下學。此外,對於無法提供交通服務的學生,也可以提供交通費的補助。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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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