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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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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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學生,根據不同的就讀學校類型,提供不同的交通費補助。具體而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可獲得補助新臺幣八千元;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的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可獲得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此外,對於在該辦法施行前已入學的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其交通費補助基準仍適用施行前的規定。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參考資料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9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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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