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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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 2.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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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要符合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幾點:一、具有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二、非住宿生。三、身心障礙等級達到無法自行上下學的程度。如果身心障礙學生已經搭乘了免費上下學交通車,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所提供的交通工具,或者已經領取了其他的交通補助費,則不予補助交通費。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5條:依據教育部公告的《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修正條文於107年生效。該法條明確了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的條件,以及不符合補助交通費的情況。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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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