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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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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學校提出。
  2. 2.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3. 3.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4. 4.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5. 5.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 此條規定了身心障礙學生如何向學校提出申請交通服務的需求,可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來提出。 2.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根據這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在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如果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需要經由學校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準備相關資料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3.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依據本條規定,國、私立大專校院的身心障礙學生,如果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需要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4.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該條規定學校申請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時,除了要依照前兩項規定辦理外,還需要按照相關的無障礙設施補助規定來準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5.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 根據這項條款,教育主管機關為了審查前三項所定的事項,可以邀集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來進行審查。這些學者專家的意見可以作為審查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教育部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最新版本)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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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學校提出。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