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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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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及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本部分別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及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並辦理撥款補助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
  2. 2.身心障礙學生經核定補助交通費者,除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新申請外,於原校就讀期間,應由學校註明審核通過日期文號併同審查結果造冊,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報本部審核後撥款,免再重新申請。
  3. 3.本部交通補助費未撥付前,由學校先行墊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7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在每學期開學後的兩個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則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兩個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並召開審查會議,將審查結果報告本部。本部則需在上學期的十月三十一日前和下學期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提供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的撥款補助。 若身心障礙學生已經核定補助交通費,除非資格有異動,否則在原校就讀期間不需要重新申請,學校必須將審核通過的日期和文號註明在文件上,隨後將審查結果報告本部進行審核,然後才能撥款。 在本部撥付交通補助費之前,學校須先行墊付費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7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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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