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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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7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在每學期開學後的兩個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則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兩個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並召開審查會議,將審查結果報告本部。本部則需在上學期的十月三十一日前和下學期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提供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的撥款補助。 若身心障礙學生已經核定補助交通費,除非資格有異動,否則在原校就讀期間不需要重新申請,學校必須將審核通過的日期和文號註明在文件上,隨後將審查結果報告本部進行審核,然後才能撥款。 在本部撥付交通補助費之前,學校須先行墊付費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72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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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