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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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購置之學生交通車,其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 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適用或準用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 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 2.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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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購置的學生交通車在車身顏色及標識方面,應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並且不能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駕駛座兩邊外側則應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若是租賃的學生交通車,則應在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的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對於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租賃的車輛,還應加註立案字號。 參考資料: - 學生交通車管理及運營辦法: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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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