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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2. 租賃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以出廠未逾十年者為優先。
  3. 學生交通車出廠年限未符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汰換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購置者並應依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未依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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