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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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及資料,我們得知以下幾點釋義: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5條共有三個項目,我們逐一進行釋義: 1.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根據這個條款,第一類學生交通車的車齡不得超過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的車齡不得超過出廠十五年。這意味著學生交通車的使用期限有所限制,超過規定車齡的車輛應予以替換。 2. 租賃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以出廠未逾十年者為優先。 根據這個條款,對於租賃的第二類學生交通車,優先考慮出廠不超過十年的車輛。這表示在租賃選擇時,車輛的出廠時間是一個重要的考量條件。 3. 學生交通車出廠年限未符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汰換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購置者並應依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未依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學生交通車的出廠年限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應該進行替換並向主管機關報告。而購買者也應根據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如果未依照規定進行替換並辦理異動登記,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這些釋義是基於上述資料所提供的法規及判決書,以應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5條進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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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