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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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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2. 2.前項購置之學生交通車,應經各該主管機關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3. 3.第一項租賃之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於完成租賃後十五日內,將租賃契約副本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4. 4.學生交通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變更租賃契約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4條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對於學生交通車的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和其他設施設備有相應的要求。例如,必須搭載防火器等安全設備。 根據第2條,購置的學生交通車必須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領取牌照後,應在15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第3條,租賃的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應詳細記載交通車的使用及管理事項,並符合本辦法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完成租賃後15日內,應將租賃契約副本報備各主管機關。 根據第4條,學生交通車在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變更租賃契約等情況下,應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同時,應在15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法規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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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