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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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4條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對於學生交通車的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和其他設施設備有相應的要求。例如,必須搭載防火器等安全設備。 根據第2條,購置的學生交通車必須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領取牌照後,應在15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第3條,租賃的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應詳細記載交通車的使用及管理事項,並符合本辦法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完成租賃後15日內,應將租賃契約副本報備各主管機關。 根據第4條,學生交通車在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變更租賃契約等情況下,應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同時,應在15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法規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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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