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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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列交通載具: 一、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 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 2.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
- 3.學生交通車同時載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對象,應依第一類學生交通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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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學生交通車」可以包括公私立學校的校車以及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而這些學生交通車又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第一類是指載運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和國民小學學生的交通車,第二類則是指載運國民中學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交通車。 例如:根據教育部的資料,某國中在上學期申請了一輛專屬的校車,用於載運學校學生上下學。這輛校車按照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應被歸類為第二類學生交通車,因為它載運的是國民中學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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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